锦旗哥

事件介绍

 

锦旗哥锦旗哥

无锡市新区几个主干道的路口,常常有一位胖乎乎戴个眼镜、背个双肩包,样子看起来很斯文的小伙子。在路口,拿着一幅写着“不为人民服务”的大红锦旗,站在大马路上。网友称之为:锦旗哥。

事件由来

 

“锦旗哥”从原公司离职后,在两年内向无锡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两年多时间已经打了14场官司,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2006年12月,“锦旗哥”与无锡某知名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公司该职位(软件工程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的员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此限。

 

“锦旗哥”说,“我当时以为‘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受8小时工作的时间限制,还以为自己享有特殊待遇。”合同签完了他就和公司主管提出在家上班由自己决定工作时间,结果要求遭到了拒绝。周力只好每天八点半准时上班,而且几乎每隔几天就要在公司加班到很晚,而且没有加班费。

 

2008年7月初,“锦旗哥”愤然离职,并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要求补偿加班费。离职到现在两年多时间,“锦旗哥”已和老东家打了至少14场官司了,可是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锦旗哥”认为,官司不给力的原因是主管部门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做法不给力。周力说,他查阅很多资料发现不定时工作制是有前置要求的,该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按照规定,软件工程师一职,并不应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内,如若有需要,必须要和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周力查询发现,老东家仅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之间获得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也就是说,当初他在老东家工作的时候,老东家并没有获得劳动部门的审批。“没审批就是违法了,违法了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应该查处,更何况自己已经举报了。”“锦旗哥”由此认为劳动部门做法不给力,又向劳动部门提起多次诉讼,无奈这招效果似乎也不好使。

劳动部门不给力,“锦旗哥”周力只好自己给力,于是这才策划了给劳动部门送“不为人民服务”锦旗的稀奇事。“走劳动保障途径、走司法途径,正规的办法,能想到的都已经用过了。”今年9月份,周力开始着手准备制作锦旗。

锦旗上写什么?周力心想:“不能写得太直白,也不能写得太‘温柔’。一定要简短,而且能够说出核心意义。”于是一面“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出炉了,网络也由此诞生了一位“锦旗哥”。  [1]

 

网友热议

 

锦旗锦旗

 

网友惊呼给力

 

在互动百科的词语释义里,“锦旗”是指“用彩色绸缎制成的旗子,授给竞赛或生产劳动中的优胜者,或者送锦旗给团体或个人,表示敬意、谢意等等”,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网络红人“锦旗哥”送的锦旗,却反其道而行之,由此引来关注。

 

最近的一个帖子是ID“19114718”于11月22日下午3点多发的,帖子标题是《爆料:今天看到传说中的周力了!》,帖子称“之前一直状告新区某公司的周力,刚刚貌似在新区长江一号十字路口手拿锦旗在站街,内容似乎是什么不为人民服务,小子挺帅!”

 

这帖子一发出来,很快引来众多知情或不知情网友的跟帖,多名网友在回帖中认为这个“锦旗哥”是个“牛人”、“做法很给力”。围观网友“惊喜”地发现,这个“锦旗哥”,原来是《东林书院》的知名人物,网名是“geti”。“geti”也很大方地回帖承认那个胖乎乎的小伙子就是他本人周力。很给面子的是,周力还在帖子的16楼回帖说:“有人经过叫我名字,我却不认识他,还有开车的经过,在副驾驶座上鼓掌给我鼓励的,谢谢大家。”

 

多些“锦旗哥”

 

执法才能进步

 

调查发现,其实这位给力的“锦旗哥”已经多次在《东林书院》上就这个劳动纠纷发帖了,以至于他的网名“geti”也成了名人。所以昨天他拿着锦旗的照片一出现在网上,就有网友回帖指责“锦旗哥”纯属偏执型人格,已经是一种病态的表现。

 

对此“锦旗哥”周力表示自己很淡定。在他看来,诉讼带来的社会意义,远比拿到补偿的工资有意义。“锦旗哥”的观点也赢得了一些网友的赞同,网友“距离¥产生爱”回帖说:“人家有病?你们这样的理解就是病人意识,社会需要这样的牛人啊!”

 

“我觉得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应该能够容忍“锦旗哥”的存在。多些“锦旗哥”,相信执法部门的执法一定会进步,变得更加严谨客观。侵害公民利益的行为也一定会更少。”网友“wsxwx”总结说。

 

部门回应

 

劳动部门对于劳动纠纷的受理期限是2年,目前周力和他原来的公司的纠纷已经超过了这一期限,已经不在受理范围之内。之前新区劳动部门就此事和双方进行过协商,公司一开始同意补偿周力的一些损失,可周力本人却不同意,坚持要走法律途径。

 

“现在,我们再提出协商,不光是周力本人,他老东家也不同意补偿了。”黄大队长介绍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周力想通过协商解决此事,已经不太可能,而且从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想要从劳动部门解决此事,也已经很难。

 

法律分析

 

实际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热门网看了下对于上述案件来说,如果“锦旗哥”从2008年7月离职后便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在规定时限内,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未依法查处,那显然就是执法不力了。

 

从法律上来看,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在“锦旗哥”案件中,首先要判断其所在公司所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已经过审批,其次还要看其具体工作是否属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在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但根据现行规定,该工时制度应经过审批才能执行。因此,如果未经审批,显然该约定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真如“锦旗哥”所述,其每天“准时八点半上班”,且经常加班,那么公司显然是不能以合同中约定的“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付加班费的。况且,从现实来看,如果约定于事实不符,也应以实际发生的事实为准作为判断责任的承担。

 

社会评价

 

“锦旗哥”送锦旗是民意对政府的考验  

 

锦旗哥给劳动部门送的这面锦旗,虽然不是给习惯于别人给自己“锦上添花”的政府部门送来“敬意和谢意”,而是送来了一盆带剌的仙人掌。然而,这面锦旗却是作为公民的周力,对劳动保障部门真正的民意表达,尽管这个“民意”,在某些人看来只是周力个人最多也只是包括在网上支持周力的部分“网民”之“意”,但它却确实属于“民意”,而且是公民真实意思的表达。我们常说,政府要尊重民意,被尊重的当然不能只是送“为人民服务”锦旗之类赞扬政府或官员的民意,更不是无原则顺从官意的“民意”,而是应当尊重带剌的民意,甚至反对官意的民意;既要尊重众多人共同的民意,也要尊重个体公民表达的民意,这才是真正尊重民意的体现。从这个角度而言,“锦旗哥”送来的这面锦旗,确实是民意对政府的一次考验。

 

但愿无锡的劳动保障部门,能像欢迎送来“为人民服务”之类锦旗一样,欣然接受并且欢迎“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如此,才能体现政府的胸怀,体现政府对民意的尊重,体现知耻而后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决心。 [2]

 

相关评论

 

曾在无锡新区某公司工作的周力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名举报,要求公司补偿加班费。但劳保监察队负责人称,从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想要从劳动部门解决此事,已经很难。为此,周力给劳动部门送上一幅“不为人民服务”的锦旗。

 

锦旗哥锦旗哥

 

相较于劳动保障部门的无力,“锦旗哥”的行为无疑是给力的。但仅凭个人“拼命三郎”的冲动,而无劳动保障制度强有力的介入,维权必定举步维艰。从新闻中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所描述的“公司一开始同意补偿周力的一些损失,可周力本人却不同意,坚持要走法律途径”的事实来看,“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事实是存在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调解过。

按常理来讲,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了解事实后,应该立即勒令公司偿还周力的加班费,并监察该公司是否还存在违法加班的现象,然后依据实际情况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事与愿违,除了监察大队的不作为,制度设计的缺陷也是重要原因。

相应的法规在处理企业违法行为时,多以经济补偿为主,除非是重大违法行为,否则一般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违法加班也属于此类。在违法侵权风险小、成本小的背景下,企业当然就敢于无视劳动者的权益。而劳动监察部门“守株待兔”式的执法模式,也注定他们不可能主动出击,去监察周力所在公司可能存在的类似违法行为,也无法给举报者提供强有力的后续保护。少了制度上强有力的庇护,员工要想举报企业,除非是不想干了。这也是大部分在职的、意图维权的劳动者敢怒不敢言、不敢轻言维权的原因所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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